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赤峰市房地产中介经纪协会。(英文名称是:ChFeng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缩写CFEAA )。
第二条 本团体由赤峰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赤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促进赤峰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赤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赤峰市新城区鲁商大厦4楼403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把握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经济横向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资质审核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团体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五) 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咨询服务;
(六) 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 发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及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房地产经纪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市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资质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联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选权;
(四) 有权要求就业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给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有权收回会员证书、会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人员的编制和薪酬架构;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支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五)提出工作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经理事会授权处理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所在企业为会员单位每人100元/年;所在企业为非会员单位每人2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的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