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1-07-13 12:36|
栏目: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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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纳入赤峰房地产中介诚信体系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属地备案: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到行业协会和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服务内容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实行明码标价的服务制度。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四、收费标准
1995 国家计委第971号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
1、口头咨询100---300元;
2、一般书面咨询:300--1000元;
3、复杂的书面咨询:成交成交额的0.5%。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按971号文件执行。
(三)经纪服务收费:
1、租赁: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费用;
2、买卖中介费:正常标准为0.5---2.5%,一般是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一方承担的需在合同中说明;
3、代办过户手续费:500元/宗;
4、办理入住手续费:200元/宗;
5、贷款费用:收多少要事先告知客户。在经纪服务合同中明确标明,一般为成交额的1%。
六、实名制服务:
机构经纪人员应实名制服务,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信息的工作牌。
七、经纪机构代理一手房的条件:
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一手房(商品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
(二)在属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纪机构与开发企业签定了代理合同;
八、经纪服务合同签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可到中国房学会网站上下载;
九、提供其他服务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十、经纪服务合同签字: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十一、签定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告知客户的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十二、委托人证书及身份的查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出售或承租、承购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租、出售的房屋产权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可到房学会网站上下载)。证件或身份有问题的,或被查验房屋有问题的,不能代理。
十三、交易资金监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由银行监管,不允许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私自存放。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十四、经纪服务合同的保存:
不得少于5年。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禁忌: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六、违法、违规的处罚:
(一)赔偿经济损失;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触犯法律的交由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个人记入诚信管理体系档案;
(五)对经纪机构和个人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七、各中介机构遵守行业的行规,合法竞争,不做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事情。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纪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备案。
十九、本自律规则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二十、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赤峰房地产中介经纪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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