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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 机构经营行为的

发布时间:2021-07-13 14:21|栏目: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各旗县区住建局、(房管局、所)、综合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赤政发[2019]49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旗县(区)住建、房管部门为属地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各旗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具有重大意义,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按法规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属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规定以及具备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可实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在备案前需进入我市房地产中介经纪协会会员诚信自律管理体系,便于开展诚信和履行监管工作。
为了保证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的专业性,要求备案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至少有一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经纪人协理。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可暂按已取得赤峰市房地产中介经纪协会培训的合格人员备案(不得少于4人),各中介经纪机构专职、专业从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否则不予续期备案。各旗县(区)主管部门要严格备案核查工作,如发现伪造、涂改、借证、重复在多家使用备案等行为,应及时与中介协会联系,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的中介经纪机构要建立登记台账,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规范中介经纪行为
    1、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记载内容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受托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2、规范业务受理。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进行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营场外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明。提供代办不动产转移登记、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缴交易结算资金及结算资金的划转业务,在协助不动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
4、规范服务合同使用。中介机构应按要求使用推荐的制式合同文本,及时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规范合同等内容的培训。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5、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操作规程、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强化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中介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岗前及资格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技能认证。
三、提升行业监督管理水平
1、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各旗县(区)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住建厅的统一安排下,做好存量房网签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加强行业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在房源应用系统中更新权利状况对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情况。各旗县(区)主管部门要与发改、银监、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及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备案和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2、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各旗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在受理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推行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成交的经纪合同要有合格从业经纪人或协理签字。要求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协会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各旗县(区)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将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
4、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各旗县(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要依法将其清除出房地产市场。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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